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发生负责更名后不符合***企业认定条件
有关部门监管过程中发现其研发费用占比不达标
高新收入占比不达标
黑龙江
重庆
安徽
甘肃
江苏
厦门
上海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文件中相关条款写明:
第16条 对已认定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17条 ***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企业资格。
第19条 已认定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企业税收优惠。
文章来源:知识产权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