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效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的发明创造不符合***法第二条、第二十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款的规定,或者属于***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权。
《细则》中规定的涉及到的具体理由条款比较多,在***无效的实际处理过程中,所用到的无效条款主要有:
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作为***无效请求人应尽可能找出涉案***所涉及的所有无效条款,以增加***无效宣告的成功率。在对近几年的***无效审查决定进行分析后发现,有9成以上的***无效成功案例,所依据的条款为***法22.2款和22.3款。
因此,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无效宣告请求人应针对不同的无效条款有所侧重,将更多的精力用于证据的检索上,以采用更多的证据组合方式用于涉案***不符合***法22.2款和22.3款,增加无效宣告的成功率。
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
关于这一原则,《***审查指南》中规定: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
对于这一原则,虽然《***审查指南》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可能由于个体理解上的差异,可能还会存在一些疑问,比如:
对于第(1)条,《***审查指南》中同时规定了例外的情况:
如果再次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简称无效宣告理由) 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考虑,则该请求不属于上述不予受理和审理的情形。
也就是说,这一原则比较的基础是***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假如证据因一些原因未被在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考虑,或者请求人在合议组作出审查决定前撤回请求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请求的,则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
对于结合了新的证据的情形,由于证据的组合方式的不同,不应理解为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因而不属于这一原则。
对于这一原则,《***审查指南》和《***法实施细则》中均未规定针对同一无效宣告请求人,因此,不应将这一原则理解为针对的同一无效宣告请求人。只要针对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已经作出审查决定,则都属于这一原则规定的情形。
关于无效宣告请求人
根据《***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行政部门公告授予***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复审委员会宣告该***权无效。
根据该规定任何企业或个人均可以对已授权的***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实际无效宣告程序中,无效宣告请求人出于某些原因,可能会选择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无效宣告请求。然而,这样的处理方式可能会影响请求人的切身利益。
早在2021年7月份,国家药监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药品***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挑战***成功并***获批上市的化学仿制药,给予市场独占期。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该药品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不再批准同品种仿制药上市,共同挑战***成功的除外。市场独占期限不超过被挑战药品的原***权期限。市场独占期内国家药品审评机构不停止技术审评。对技术审评通过的化学仿制药注册申请,待市场独占期到期前将相关化学仿制药注册申请转入行政审批环节。
基于该《办法》的这一规定,对***挑战***成功并***获批上市的化学仿制药给予12个月市场独占期,因此,建议请求人***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同时在该《办法》政策解读中,明确了药品***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涵盖的相关药品***包括:可以在中国上市药品***信息登记平台中登记的具体药品***包括:化学药品(不含原料药)的药物活性成分化合物***、含活性成分的药物组合物***、医药用途***;中药的中药组合物***、中药提取物***、医药用途***;生物制品的活性成分的序列结构***、医药用途***。相关***不包括中间体、代谢产物、晶型、制备方法、检测方法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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