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一个企业的***具代表的标识,若被其他人恶意使用会对品牌造成负面影响。作为国内知名手机品牌,OPPO非常重视品牌保护,在商标维权的道路上一直没有停歇!
近日,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下称OPPO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则二审行政判决书发布,纠纷涉及OPPO对OPO商标提起无效宣告一案,历经无效宣告行政阶段、一审及二审三个阶段。有趣的是,一审阶段OPPO公司已胜诉,且OPPO商标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为手持电话商品类别上的驰名商标,获得了跨类保护。那么,为何OPPO在胜诉的情况下,继续提起二审上诉?一起了解下!
行政阶段
申请人OPPO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一、“OPPO”商标在手提电话等商品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OPO”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也极为近似。三、与其在先注册的第9886074号“op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81334号“op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在明知申请人“OPPO”驰名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据查明:1、“OPO”商标由北京数字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6年10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按摩用手套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3类纱等商品、第17类塑料管等商品上,均有效。
一审阶段
OPPO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诉裁定在OPPO公司已经明确要求认定引证商标三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仅将诉争商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商品之间的关联性予以审查,与OPPO公司的请求不符,故对被诉裁定予以纠正。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损害OPPO公司在先著作权,未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亦未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2014年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法院已经依据具体条款对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无效宣告作出评述,故不再予以赘述。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撤销被诉裁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二审阶段
正常来说,一审OPPO公司胜诉了,如果国知局没有异议,此案应该到此结束了,然而,OPPO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至北京市***人民法院。
OPPO公司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认定,改判认定诉争商标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七条及第四十四条***款规定及第三十条规定。
OPPO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一、OPPO公司对OPPO单字字体及整个作品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二、数字未来公司在明知OPPO公司及其“OPPO”驰名商标情况下,仍然恶意申请注册OPO系列商标,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北京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就此,该案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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