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雪冰城”“蜜味雪冰城”傻傻分不清?
人民网郑州3月6日电 “被告使用‘蜜风味雪冰城’‘蜜味雪冰城’等字样,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都与‘蜜雪冰城’类似,经营范围也一致,容易让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了我们‘蜜雪冰城’声誉、品牌形象和市场评价……”
“我们没有直接使用‘蜜雪冰城’字样,与你们的商标有显著区别,而且这些标识只是用来描述口味,这怎么能构成侵权呢?2021年我们网店全年的销量不足1万元,何况我们在接到起诉后***时间就整改删除了……”
近日,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南曹人民法庭内,一场唇枪舌剑的辩论正在展开,原被告双方就是否构成侵权各持己见,僵持不下。
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原告蜜雪冰城公司是“蜜雪冰城”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在有效期内,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主审法官杨松华:被告在其店铺内商品介绍中使用的文字,均带有“蜜雪冰城”字样,该行为使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且被告在未得到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使用“蜜粉雪儿冰风城、蜜风味雪冰城、蜜味雪冰城”等文字标识进行宣传和销售,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终,法庭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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