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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查查数据显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米家”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相关二审行政判决书近日公开。
法院认为若将诉争商标“米家”及图与引证商标“MIKA 米家”“米家互动”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裁判结果显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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