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就《重大***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1年4月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者信函的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大***行政保护力度,根据修改后***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重大***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1年4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1.电子邮件:zhifa@cnipa.gov.cn
2.传真:010-62083319
3.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执法指导处 邮编100088
附件:
重大***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 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法第七十条***款所称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纠纷(以下简称重大***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侵权纠纷,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
(四)其他应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行政裁决的重大案件。
第四条 请求对重大***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应当符合第三条所述的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当事人没有就该***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请求对重大***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应当依据《***行政执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同时还应提交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工作的部门出具的符合第三条所述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请求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办案人员组成合议组办理案件。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批准,立案期限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于未达到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移交有管辖权的地方管理***工作的部门处理。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工作的部门办理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工作的部门对于辖区内相关行政裁决处理请求,认为案情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情形的,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行政裁决。
第八条 办案人员应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配发的***行政裁决执法证件,具体办案人员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地方管理***工作的部门中遴选。来自***局、地方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人事相关规定办理挂职或借调手续。
第九条 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案件办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请求人发出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进行***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对侵犯其同一***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
第十一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请求人提出申请追加被请求人的,如果符合共同被请求人条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不符合必要共同被请求人条件但符合请求条件的,应当驳回追加申请,告知请求人另案提出请求。对于被请求人提出追加其他当事人为被请求人的,应告知请求人。请求人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追加。请求人不同意的,可以追加其他当事人为第三人。追加被请求人或第三人的请求应当在口头审理前提出,否则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有关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查取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请求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办案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侵权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检查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产品。
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将相关案件调查工作委托有关地方管理***工作的部门进行。
第十四条 ***侵权纠纷涉及复杂技术问题,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验鉴定。当事人请求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单位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检验鉴定意见需经当事人质证方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事人对鉴定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方先行支付,结案时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处理,提出技术调查意见。相关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组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技术调查官可从***审查和复审无效审理部门、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中遴选,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中止案件处理:
(一)被请求人申请宣告涉案***权无效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
(二)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处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审理的;
<p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clear: both; min-height: 1em; color: rgb(51, 51, 51); font-family: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Helvetica Neue", "PingFang SC", "Hiragino Sans GB", "Microsoft YaHei UI", "Microsoft YaHei", Arial, sans-serif; font-size: 17px; letter-spacing: 0.544px; text-ali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