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甲博士,借了7个身份证,设立7个技术公司。
在2016-2019年期间,韩博士按照***企业政府补贴的评定标准,通过伪造会计事务所专用章、注册会计师私人用章、公司员工花名册、科技发明***证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会计事务所营业执照、产品购销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虚假材料和数据的方式,让高某乙向青岛市黄岛区科技局递交申请材料,骗取青岛市***企业政府补贴共计人民币210万元,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后附(附1)
2021年9月15日,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开展***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33号(附2):
要求全国36个***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对本地区***企业认定、监督管理和享受税收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对已认定的高企开展回头看行动...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取消资格.....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21982********,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系山东省**院新**研究所**,中***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路**号楼**单元**室。
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被告人韩某甲分别使用高某甲(另案处理)、韩某乙、孙某甲、高某乙、董某某、孟某某、杨某某的身份注册成立青岛**化工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化工技术有限公司、青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青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化工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青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青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青岛**网络信息有限公司)、青岛**化工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青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6年至2019年期间,韩某甲获知青岛市奖励***企业相关政策。
为骗取政府补贴,该按照***企业政府补贴的评定标准,通过伪造会计事务所专用章、注册会计师私人用章、公司员工花名册、科技发明***证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会计事务所营业执照、产品购销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虚假材料和数据的方式,让高某乙向青岛市黄岛区科技局递交申请材料,骗取青岛市***企业政府补贴共计人民币210万元。
案发后韩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委托孙某甲将所骗款项退回青岛市黄岛区科技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企业登记材料、高科技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函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高某甲、朱某某、韩某乙、孙某甲、高某乙、董某某、孟某某、杨某某、李某乙、潘某某、李某丙、徐某某、韩某丙、孙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高某甲辨认韩某甲、孙某甲辨认李某甲的笔录;
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甲六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文娟
检察官助理 王雪蕊
2021年3月15日
附2:
国科火字〔2021〕133号
各***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强化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以查促管、查改并进,***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国36个***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二、检查依据
1.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2.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三、检查内容
各地认定管理机构对本地区***企业认定、监督管理和享受税收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1. 认定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认定管理工作流程是否规范、工作人员权责分工是否明晰;
(2)是否建立评审工作规程或相关制度性文件;
(3)是否建立专家库的管理规程或相关制度性文件。
2. 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是否针对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建立有廉政风险防控内控机制;
(2)近3年本地区已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高企更名、异地搬迁、高企资质复核、高企资质撤销、投诉举报处理等;
(3)此次“自查自纠”对已认定的高企开展回头看行动情况,对于现有高企超过10000户的地区,材料抽检比例不低于有效期内高企数量的20%;对于高企未超过10000户的地区,材料抽检比例不低于有效期内高企数量的30%。可视材料抽检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4)本地区高企监督管理工作成效。
3. 近3年本地区高企税收减免政策落实情况。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
检查分为各地认定管理机构“自查自纠”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两个阶段。
各地认定管理机构是自查自纠的主体,具体负责对本地区***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自查自纠时间:2021年9月15日至10月25日(各地可视疫情形势酌情控制实地检查企业数量)。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自查自纠情况择机组织***检查。
五、检查要求
1. 本次检查的目的是保证全国***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统一性。各地应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本地区联合检查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
2. 各地要抓紧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深刻领会、把握政策要点,并拟定自查自纠实施方案,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3. 各地要妥善保存自查自纠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规的机构、个人应及时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取消资格,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汇报。
4. 参与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
5. 各地应在2021年10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组织及开展情况、主要问题、整改及处理情况、***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自查自纠工作成效等)以书面、电子光盘的形式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地在检查中应认真总结***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对于工作做得好、有创新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要建立信息统计渠道、强化相关统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