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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为(2020)京73行初17225号。
法院查明,该案诉争商标为小米公司“MiService及图”,小米公司诉称该商标与华为公司MyService商标未构成近似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华为公司商标在字母构成、读音上相近,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判决结果:驳回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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