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广东欢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太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并当庭宣判,该案系全国首例智能手机劫屏不正当竞争纠纷。
OPPO公司是OPPO品牌手机的制造商以及ColorOS手机操作系统的著作权人和所有权人,欢太公司是OPPO品牌手机中移动互联网业务的经营者,宁波某科技公司是“嗨来电”移动应用程序的***和经营者。两原告认为宁波某科技公司开发“嗨来电”APP,恶意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实施在OPPO手机锁屏功能前和锁屏功能后弹出仿信息流页面和广告干扰性弹窗,或在用户关闭移动应用程序后弹出干扰性广告弹窗等一系列行为,妨碍和破坏了两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同时,宁波某科技公司模仿OPPO手机的“锁屏”产品功能,以“右滑解锁”、“关闭锁屏”等设计,使用户误以为这是OPPO手机提供的锁屏服务或者误以为该界面与OPPO手机存在特定联系,实施了混淆行为。
经开庭审理,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宁波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在OPPO手机关闭锁屏后(即点亮屏幕并解锁后弹出全屏页面)、在OPPO手机关闭锁屏后(即点亮屏幕并解锁后)弹出广告弹窗;在OPPO手机点亮屏幕后锁屏状态下弹出全屏页面;在OPPO手机关闭任意移动应用程序时弹出广告弹窗;在OPPO手机wifi状态变更时弹窗的行为;在OPPO手机通话挂断时弹窗的行为,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