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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擅将他人研发技术申请***?法院这样判

发表时间:2021-02-25 21:38:21 | 浏览:453次

原告青岛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生产微纳加工设备的民营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某国家***实验室客座研究员、山东省人民政府“泰山产业领军人才”。被告王某曾在原告处任技术人员,离职后与其妻张某成立了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并以张某和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精密对准式纳米压印设备”、“纳米压印设备”、“一种负压式纳米压印设备”三项发明***。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将原告的研发技术申请发明***,侵犯了其***申请权,请求确认上述***申请权为原告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了其对涉案技术方案进行研发的初步证据,但被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具备研发能力且对涉案***申请进行了研发。在被告王某能够接触且参与原告相关产品研发的情况下,涉案发明***申请权应当为原告所有,遂判决三项发明***申请权为原告所有。(来源:半岛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