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案号为(2019)京0108民初14200号,原告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控股公司),被告为深圳市曹操货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
法院认为,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相同的服务上,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企业字号“曹操货的”,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审判决结果为:本判决生效之日(2019年12月17日)起,被告深圳市曹操货的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5035595号“曹操CaoCao”商标、第16873716号“曹操专车”商标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运营的“曹朝货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官方网站(www.×××.com)中突出使用“曹操货的”字样;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深圳市曹操货的科技有限公司立即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不得突出使用“曹操”“曹操货的”字样;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深圳市曹操货的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驳回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来源:新浪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