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下半年至今,宁波市北仑区法院受理郫县豆瓣系列侵权案件29件,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北仑多名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目前,该系列案件均已***解决,7件判决,22件和解撤诉,侵权者赔偿原告六千元至一万六千元不等。
法庭上,被告某超市的经营者王某连连“喊冤”,声称自己没有构成侵权。
郫县豆瓣因其麻辣鲜香等特点,颇受广大消费者喜爱,也成为很多家庭的必备佐料。但在小超市、食杂店出售的豆瓣酱中,披着“郫县”外衣的假货并不少见,“鄣县”“郸昙”“郫县风味”等标识很容易误导消费者。
那王某在法庭上的辩称能成立吗?
答案是否定的!
被告出售的豆瓣酱商品标贴上显著标示了“鄣县豆瓣”四字,“风味”二字竖排在“鄣县”与“豆瓣”之间,且字体明显小于“鄣县豆瓣”,就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来说,被突出使用的“鄣县豆瓣”是***显著的部分。
而且,“鄣县豆瓣”与“郫县豆瓣”商标相比,四个字中有三个字相同,“鄣”字字形又与“郫”字近似,在所用字体趋同的情况下,进一步加深了两者的近似程度。
“鄣县风味豆瓣”与“郫县豆瓣”对比图
法院虽认定被告提交的“鄣县”系注册商标的证据,但“郫县豆瓣”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在后注册的“鄣县”商标在同类商品上使用时理应善意进行合理避让、规范使用。
涉案商品在实际使用“鄣县”商标时,与刻意凸显的“豆瓣”两字连用,导致整体视觉效果与原告“郫县豆瓣”商标较为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认定构成近似商标。被告销售使用与原告近似标识的商品,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被认定侵权后,王某又辩称自己也是被误导了,不是故意侵权的。那么,只要存在售假行为,就一定承担赔偿责任吗?
其实,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免责条款,但要适用该条款,销售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销售者需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在正常的认知能力下,不能发现所销售的是侵权商品。 其次,销售者的进货渠道和进货方式要合法。销售者应提供侵权商品的获取途径、获取方式,提供进货商品的发票、付款凭证以及其他证据。 再次,销售者应该说明提供者。销售者应能够说明进货商品的提供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其他线索,并且能够查证属实的。 “郫县豆瓣”作为***商标,而被告又是食品零售的专门经营者,理应比普通消费者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且王某无法提供进货的相关证据,也无法说明商品的提供者,因此难以适用免责条款。***终,王某赔偿原告一万元。
法官提醒:为保护他人和自身的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及相关经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尊重知识产权,从正规途径进货,并与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或签章的销货清单等),并开具发票。 同时,在进货时也要注意审查,如对商品的真伪存有疑问,应当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向有关行业协会寻求指导。各位经营者、消费者如发现制假售假行为,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来源: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