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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结案信息 | 商标“被”注销,代理机构难逃其责

发表时间:2020-09-29 14:06:14 | 浏览:347次

商标代理机构依靠其***性,获得了越来越多市场主体的青睐。然而,一家商标代理机构,在顺利完成“委托人”交办的商标注销事项后,却被“委托人”以商标“被”注销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究竟为何原因所致?代理机构又该不该担责呢?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二审审结了上述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经审理认定,商标代理公司J公司使用伪造、变造的签名授权委托文件,***终注销第16415314号“四杰”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徐某的合法权益,判决赔偿徐某经济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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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商标


J公司是一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受W公司委托注销涉案商标。W公司向其提供了徐某签字的委托书,然而J公司自始至终未向徐某本人核实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终注销了涉案商标。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恢复其商标权,并判令J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J公司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使用伪造、变造的签名的授权委托文件,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济损失酌定为5万元。


J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涉案商标系徐某名下的注册商标,故徐某作为被注销的涉案商标注册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J公司作为***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对于W公司转交的授权委托文件是否系徐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核实,但其并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且J公司办理涉案商标注销手续提交的委托书上“徐某”签名并非徐某本人所签,从而导致涉案商标在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注销,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判决综合考虑当事人举证情况、J公司的过错程度、获利情况及涉案商标知名度等因素酌情认定应赔偿徐某损失5万元,数额合理、并无不当。


综上,北京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马兴芳 刘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