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人”Banana~~~
相信大家一定不陌生!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对环球影画(上海)商贸公司(下称环球影画公司)诉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等六被告侵犯“小黄人”美术作品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500万元。
案情介绍
小黄人是环球公司于2010年通过电影《神偷奶爸》(又译为《卑鄙的我》)推出的卡 通形象(又称“Minions”)。
在我国,环球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登记了“小黄人”卡 通形象的美术作品著作权,该著作权仍在有效期内,依法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环球影画公司经环球公司授权,在中国非独占性使用上述著作权等权利,且经环球公司明确书面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就相关著作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并直接获得相关赔偿款项。
经环球影画公司调查发现,千尺雪公司、景宝江、景树松、旺仔公司、泰牛公司明知未获授权情况下,大量生产、销售外观印有“小黄人”卡 通形象的饮品,侵犯了环球影画公司持有的“小黄人”美术作品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权,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无锡味能食品有限公司赔偿10万元。
环球影画公司认为,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景宝江、景树松、旺仔饮料(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大量生产、销售外观印有“小黄人”卡 通形象的饮品,无锡味能食品有限公司在线上线下销售上述印有“小黄人”卡 通形象的乳制品,侵犯了环球影画公司持有的“小黄人”美术作品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权,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无锡味能食品有限公司赔偿10万元。
法院观点
苏州中院认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 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环球影画公司所主张保护的“小黄人”卡 通形象呆萌可爱、具有独 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涉案五款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被诉侵权形象与涉案美术作品相比虽然有局部微小差别改动,但包含了涉案美术作品“小黄人”卡 通形象的众多主要独 创性特征,可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涉案美术作品,制造销售、宣传及推广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的主要产品“旺仔钙铁锌益小瓶”“贵益多”“眼镜人”产品均使用了商标权人为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商标。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旺仔饮料(广州)集团有限公司与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具有密切的利益合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无锡味能食品有限公司在淘宝网、阿里巴巴1688网站及线下实体店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赔偿额方面,法院认为,涉案美术作品“小黄人”卡 通形象具有极高知名度,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侵权情节严重,侵权故意明显,侵权规模极大,属于恶意侵权,故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
综上,苏州中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权,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景宝江、景树松、旺仔饮料(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赔偿环球影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并刊登公告,消除影响。无锡味能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共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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