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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合肥卡旺卡起诉安徽卡旺卡,法院判决被告不正当竞争

发表时间:2020-07-03 17:02:04 | 浏览:413次
6月28日,合肥***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是合肥卡旺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卡旺卡”),被告是安徽卡旺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卡旺卡”)。合肥高新区法院民二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赵晨查明事实后,当庭作出判决。



原告诉称,卡旺卡品牌***早成立于2008年。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薛某系第10070377号、第31528862号等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薛某将案涉商标授权给原告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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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0377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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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28862号商标


原告将上述案涉商标中的“卡旺卡”字样用于企业字号并经营多年,在消费者中产生了较高的影响力。被告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20日,晚于原告取得上述商标专用权以及原告公司成立的日期。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 擅自将“卡旺卡”字样用于企业名称中,具有攀附原告声誉的主观恶意,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将被告及其提供的产品与原告产生混淆,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称,因扩大经营需要,准备注册安徽卡旺卡相关公司时,发现了被告的存在。被告目前仅注册成立,尚未正式生产经营。


该案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围绕本案相关事实问题展开调查后,当庭判决被告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卡旺卡”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开支)。


安徽卡旺卡将“卡旺卡”字样用于企业名称中,也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企业与合肥卡旺卡存在密切的联系,从而损害其竞争利益。故安徽卡旺卡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卡旺卡”三字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予以修正,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卡旺卡”字样,法庭对合肥卡旺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来源: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